问: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规范?
答: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各原因中,市场份额对于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具备尤为重要有哪些用途。假如经营者在有关市场上占非常大的市场份额,一般就能推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很多国家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范。国内《反垄断法》也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规范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些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
推定规范,允许有关经营者通过事实予以反证。《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推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即“被推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原因,证明其在有关市场内不具备控制产品价格、数目或者其他买卖条件,或者不具备可以妨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