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救济
非法同居是国内当今社会容易见到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男女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怎么样处置,如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可以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为此,大家应面对现实地研究非法同居现象,并由立法部门拟定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这种法律关系,使它成为国内民法典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紧篇章。下面,笔者觉得应在如下五个方面设立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法律规范。
(一)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块一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要维系这种关系,笔者觉得至少应规定如下四点,只有对这类方面做出规定,才可稳妥地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这四点为:
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不同。
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需要他们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可以走到一块的一种保证,也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一同共有处置。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些除外。双方在一块一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一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可以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置,分得适合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合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风险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姓方的,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爸爸妈妈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手段。虽然非法同居是违反国内《民法典》的一种行为,但届于它在当今社会日常的现实性,大家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应予以救助:
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大家可以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丢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可以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丢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准时判决,并予以实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四)明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主管部门。非法同居关系是不是应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现在有两种看法,一种觉得无须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由于男女双方并没办理法律所规定的登记手续,所以解除时也无须通过法定程序。另一种看法觉得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对于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告》(法发6号)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置。”
笔者觉得,凡形成了非法同居关系需要解除的,应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除。大伙了解,非法同居关系中其实有的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不过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已,就缺少这个形式要件,但它在群众中被看作是夫妻关系了,所以自行解除有失严肃性,而且随便性非常大,并不可以起到公示用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不是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0号)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后,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在某一方面具备结婚的效力。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给非法同居者“登记”,也无权作出判决(由于要解除),所以对非法同居案应由法院处置。
以上就是“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救济”的有关常识,期望大伙可以多多知道,假如在将来遇见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状况,就能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